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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簡調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騰世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誠 訴訟代理人 葉瑞仁       梁誌聖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大潤通運公司)、周瑞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民事準備書狀,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   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本件損害賠償之   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請一併表明向被告周瑞堂、大潤通   運公司為請求之聲明金額各為何?又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所載   係指被告等應分別或共同或連帶給付原告若干元?對被告等   請求金額之請求權依據基礎(即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各項   款項所依據之契約或法律條文)為何?暨請求賠償項目明細   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等。且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   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2份逕寄   予被告等收受。  ㈡另本件證物中請務必提出本件雙方所簽訂之運送契約(且若   係外文,請將其契約書翻譯成中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