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騰世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益誠
訴訟代理人 葉瑞仁
梁誌聖
一、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下稱被告
)大潤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大潤通運公司)、周瑞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
聲明)、
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
本件損害賠償之
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請一併表明向被告周瑞堂、大潤通
運公司為請求之聲明金額各為何?又
起訴狀之訴之聲明
所載
係指被告等應分別或共同或
連帶給付原告若干元?對被告等
請求金額之
請求權依據基礎(即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各項
款項所依據之契約或
法律條文)為何?
暨請求賠償項目明細
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等。且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
另將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2份逕寄
予被告等收受。
㈡另本件證物中請務必提出本件雙方所簽訂之運送契約(且若
係外文,請將其契約書翻譯成中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