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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連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