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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虹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之訴事件,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5,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