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虹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之訴事件,未
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5,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