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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堅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