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瑞堅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1,8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
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