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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堯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8,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