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廖正權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2,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㈡提出被告泰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廖正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㈢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貨運曳引車之修理費用182,715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
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
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將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