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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廖正權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2,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㈡提出被告泰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廖正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貨運曳引車之修理費用182,715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   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   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   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