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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8 年度斗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耐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