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耐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