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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司調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剩餘未退團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賴筱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支付剩餘未退團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登記於南投縣竹山鎮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