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永福
被 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買賣關係及
民法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新臺幣141,750元。
惟被告為私法人,事務所設在台
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此有台中市政府函文
可稽
,則被告事務所即在台中市
上開地區,於發生本件紛爭須訴
訟時,顯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而本件亦未見有其他
特別
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
適用,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雖於
起訴狀中記載被告地址為彰化縣○○鄉○○路○段○○○○○號,
但此處為被告工廠地址,並
非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可參,是該工廠
地址並不得據為本件管轄法院之認定,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