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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簡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被   告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