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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簡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公司已解散登記,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除被   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   體董事為清算人。是以,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應以清   算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   被告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或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若有,   則應陳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   或股東決議,並應補正被告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