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斗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正祥
吳照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弘海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