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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