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而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50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