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榮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怡真即泰一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42,8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