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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嘉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榮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怡真即泰一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42,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