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菽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洪寶同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