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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黨 被   告 婕絲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45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