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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號 原   告 添美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訴訟代理人 石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昌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