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號
原 告 添美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桂添
訴訟代理人 石英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昌憲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7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
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