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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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莊幸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燕雀等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
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