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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09 年度斗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弘海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幸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雀等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 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