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楊鈞宇
上列
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