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原新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