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