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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0 年度斗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1號 原   告 善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正豐汽車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