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0 年度斗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8號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5,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