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8號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5,5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