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35元【計算式:美金10,659.6元×上訴人起訴時即111年2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1元≒299,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