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美惠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