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君寶
蔡配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400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事件,且
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
上開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