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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1 年度斗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8號
原      告  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      告  蔡君寶 

            蔡配強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1,400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事件,且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上開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