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不詳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
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
繼承人翁啓書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完整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
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或有
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
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