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陳聖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二、提出民事
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
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
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
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