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程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謹逞、長谷精密模座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