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寶豐香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