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賴啓忠
被 告 陳弘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26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43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8420元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