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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2 年度斗簡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學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家哲即宏成車業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康家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康家哲即宏成車業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