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曾麗美
被 告 劉克貎
送達地址:彰化縣○○鄉○○村○○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32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32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
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自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由西往東上坡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倒車,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4段252巷由東往西方向下坡直行至此,因被告上開疏失,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左側手部挫傷、右側中指擦傷及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為:
⒈醫療費用:7萬8431元。
⒉就醫交通費:2790元。
⒊看護費用:20萬7824元。
⒋其他費用:971元。
⒌機車維修費:2700元。
⒍原告配偶看護費:13萬2597元。
㈢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531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對於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3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
㈡對於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7萬8431元、就醫交通費2790元、其他費用971元均不爭執。
㈢對於原告請求其所支出之看護費用,就老人養護中心之月費部分均不爭執;對於原告於111年10月20日至112年1月19日需看護不爭執;至於計算基礎,111年之看護費用每日以2400元計算不爭執、112年之看護費用每日以2800元計算不爭執,超過之請求則予爭執。
㈣對於原告配偶所支出之看護費用,應與系爭事故欠缺因果關係。 ㈤原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過高,應予酌減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
原告主張兩造於111年10月13日17時40分許發生系爭事故
,致其受有系爭傷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核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3號刑事全案卷宗屬實,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上述時、地因被告過失駕車,發生系爭事故而受有系爭傷害,則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洵堪認定,原告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分述如下:
⒈被告對於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7萬8431元、就醫交通費2790元、其他費用971元均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等損害,應予准許。
⒉對於原告請求其所支出之看護費用:
⑴被告就老人養護中心之月費支出部分均不爭執,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合計6萬66元(計算式:2583+27000+30483=60066)應予准許。
⑵被告對於原告於111年10月20日至112年1月19日需看護乙節不爭執,且原告就該段期間之看護支出以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證為據(見附民卷第47、53頁),雖被告抗辯該段期間之看護費用過高,然斯時仍屬新冠疫情嚴峻時期,該段期間我國確實面臨看護人員短缺之問題,看護人員之收費超過行情尚屬合理,又原告於該段期間所支出之看護費用相較於彰化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職業公會所定之看護行情(即111年每日2200至2400元、112年每日2600至2800元),尚非甚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111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合計1萬6800元、111年10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合計8000元、111年10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合計1萬2000元、112年1月9日至同年月19日合計3萬3000元,尚屬可採。 ⑶原告於112年5月2日入院進行左側髕骨陳舊性骨折術後併骨癒合,於同年月0日出院,其住院期間應有他人密切照護之必要,原告請求此間看護費用合計8400元,應屬有據。然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於出院後之112年5月5日至同年月7日有受看護之必要,其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憑。
⑷是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應為13萬8266元(計算式:60066+16800+8000+12000+33000+8400=138266)。
⒊機車維修費用:
原告主張其受有機車修理費2700元之損失,惟系爭機車之車主為許文哲,有公路監理
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1頁),足知原告應非車主,原告既非車主,復未提出債權轉讓證明,且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對系爭機車有何權利得以行使對被告之賠償請求權,自難認其為系爭機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機車修理費,洵屬無據。 ⒋原告配偶看護費用:
原告主張其因受系爭傷害致無法看護其配偶,使其配偶需另支出看護費13萬2597元。然原告之配偶有受看護之需求,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原告配偶雖無現實支付看護費,然此係由原告配偶親自照護所付出之勞力所轉化,非謂原告配偶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無看護費支出,則縱原告未因系爭事故致受系爭傷害,其配偶仍會有此支出,是難認原告配偶看護費用與系爭事故之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精神慰撫金:
⑴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
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⑵查原告因被告過失
侵權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需專人看護長達3個月之久,
業據本院論述如前,可彰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經
衡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見本院卷證物袋),並審酌其等之身分地位、資力、系爭事故發生情節與原告受傷復原情形、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非可採。
⒍綜上,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09萬458元(計算式:78431+2790+971+138266+80000=300458)。
㈢
本件被告為肇事主因,應負擔百分之70之責任;原告為次因,應負擔百分之30之責任:
⒈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⒉
經查,本件兩造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被告貿然倒車、原告貿然前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其等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均有未盡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本院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經過、兩造各應負責之注意義務情節等情,認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擔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原告應負擔百分之30之過失責任。因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應按上述過失比例減輕之,是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1萬321元(計算式:300458元×70%=210321,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可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1日,見附民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萬321元,及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本於衡平
之原則,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