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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2 年度斗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解除契約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兩造
已調解成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