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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2 年度斗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