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晶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銓聯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又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公司之唯一董事陳詳澔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0年8月27日死亡,而當然解任董事職務
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陳詳澔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原告以陳詳澔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法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
爰依
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
主文所示,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