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號
即 原 告 高褕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622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