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貴合(國內公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三行,關於「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