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