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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姿芳
陳姿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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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