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陳奕宏
被 告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
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按。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