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陳奕宏 

被      告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