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茹
程盈傑
林文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德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9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4119元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德芳、林文華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34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64元由被告黃德芳負擔,餘由被告黃德芳、林文華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