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哲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60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