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鴻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