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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原 告 彭春園
訴訟
代理人
王松銘
被 告
翔順
不動產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宣判
,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