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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樓、    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6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8,031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