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李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76元,及其中新臺幣8,304元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