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0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