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 及0至00樓
被 告 陳聯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591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