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沈妍汝
被      告  夏名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