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3 年度斗小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謝文昇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公司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9日通清字第1130020174號函檢附之存款業務資料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